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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61********,汉族,小学文化,高安市人,务工人员,家住高安市******自然村**号。2009年3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将自己年龄改为55岁以下、在应聘做保安时每月可多获得400元工资,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电话联系办假证的人并加为微信好友,后通过微信将自己真实的身份证及照片发给对方,要求对方伪造一张出生日期为1965年**月**日、身份证号为3622221965********的假身份证,在通过微信支付对方费用180元后约十天,刘某某收到了寄来假身份证的快递。

被告人刘某某持该假身份证在高安**小区应聘保安,并从事保安工作近三个月;2020年4月16日,刘某某因驾驶三轮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被高安市交警大队城南中队民警查获,刘某某将该假身份证交给民警检查时,被民警发现是假证,遂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有关物证;2、有关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纲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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