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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1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个体经营人员,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乡**村**号。2017年12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迎泽二大队查获并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晋公交决字(2017)第140104—2000133220号)。2019年6月8日因涉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1日被释放,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迎泽二大队查获并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其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情况下,通过在本市万柏林区联系制售假证人员,伪造驾驶证一本(驾驶员姓名为刘某某,包含正本和副本),并将其本人照片塑封在该证上,后持有并使用该驾驶证;2019年6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携带该伪造的驾驶证驾驶晋A****0号雅阁牌小型轿车,在本市万柏林区西中环迎泽西大街处违规变道行驶时,被执勤交警发现,其向交警出示了该伪造的驾驶证并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伪造的驾驶证照片、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临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查询结果等书证;刘某某的讯问笔录等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建民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36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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