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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74********,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他人伪造了一本姓名为“冯某某”等身份信息、贴有被告人刘某某本人照片的驾驶证(证号3208231979********)。2020年6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持该伪造的驾驶证驾驶苏FE****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F****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途经南通开发区**大道**路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姓名为“冯某某”的驾驶证物证照片;

2.侦查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鹤新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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