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1196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泗阳县农机所门口,提供自己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以人民币1600元让黄牛为自己伪造了一本拖拉机驾驶证(姓名:刘某某,证号:3208211960********,发证机关:黑龙江省绥化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并将其用于接受交警检查、处理交通违章等。2020年4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皖19******变形拖拉机行驶至沭阳县205国道淮安与钱集交界处,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时,其出示该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给执勤民警处理,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省明水县农机监理站系统查询,无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证档案信息,此证不是该站制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扣押的物证;
2.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用于证明身份的拖拉机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东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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