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望江县**镇**村**号。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不慎遗失驾驶证,其用其本人的照片、身份证复印及驾驶证复印件,在福建省南安市**镇出资让他人伪造驾驶证一本。2018年12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使用该伪造的驾驶证到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处理交通违章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并抓获。经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鉴别,被告人刘某某所使用的驾驶证系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驾驶证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关于协助鉴别驾驶证真伪情况的函及工作说明等;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远志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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