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62229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栋。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19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经营公司期间,为推销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在广州市越秀区等地使用网络,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供电话联系所使用。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审查,被告人刘某某共获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933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刘某某和辩解,视听资料,勘验报告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17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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