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6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农场**作业区**队,住本市富阳区**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杭州市富阳区**装饰集团富阳分店设计师期间,为发展业务需要,从文某某(已判刑)处以U盘形式获取**山、**龙、**江等小区业主的姓名、联系电话、房号、房屋面积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 536条,后又以QQ发送的方式将该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文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证明,查获经过,同案犯文某某的刑事判决书;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文某某、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同案犯文某某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4.电子数据:公民个人信息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他人处获取及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冬凤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原处(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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