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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9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房,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街**栋**。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嫌疑,于2019年7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居住的深圳市福田区**栋**房**,利用以**公司、**公司、**公司等公司名义在“**招聘”、“**招聘”等招聘网站上注册的企业账号,登陆相应的网站并发布招聘广告,然后下载求职者的信息。之后,被告人刘某某再将下载的求职者的个人信息编辑成EXECL表格(内容包括求职者的姓名、年龄、学历、工作经历、工作地点、联系电话等),通过微信发送给****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沈某某(另案处理),并以每条求职者信息0.5元至0.8元不等的价格向沈某某收取费用。现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向沈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9803条,收取费用合计人民币63205元。

2019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福田区**栋**房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的微信账户交易记录,回函,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回复等;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万某、张某某、陈某、龙某某、冯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涉案的公民个人信息电子表格。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然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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