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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无业,住沂水县**镇**村。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12月3日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在沂水县**镇**村袁某某电动自行车上、济宁市**村周某某汽车上、袁某某汽车上安装跟踪器,时间长达三十余日,获取二人的行踪轨迹达190余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被害人袁某某、周某某的陈述;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9405****);

_2、侦查卷宗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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