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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10221992********,汉族,初中,群众,务工。户籍地和现住址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9月10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10月16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的家中,使用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以免费送游戏皮肤的名义骗取他人微信号***多个,并出售了部分微信号,非法获利438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一般缴款书;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等;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平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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