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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太湖县**镇**村**组**号,居住在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羁押期限至七日,同年4月1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11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telegram”聊天软件,与昵称“海洋”取得联系,分别以人民币1,300元、800元的价格,贩卖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名为“650.xlsx”“400.xlsx”的文件;2020年4月3日至4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该聊天软件,与昵称“米修斯普罗”取得联系,分别以人民币4,320元、1,800元、1,700元的价格,贩卖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名为“3678.xlsx”“2100.xlsx”“87-90(3433).xlsx”的文件;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该聊天软件,向昵称“大大有钱钱”提供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名为“500AA.xlsx”的文件,上述交易共计获利人民币9,920元,经鉴定,上述文件中符合身份证号码规则的记录共计10,678条。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居住地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2020年4月9日,民警在本市松江区**路**弄**号**室被告人刘某某处查获涉案电脑主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现均予以扣押。

2.《提取笔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证实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分别以人民币1,300元、800元的价格,向昵称“海洋”贩卖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名为“650.xlsx”“400.xlsx”的二个文件;4月3日至4日,被告人刘某某分别以人民币4,320元、1,800元、1,700元的价格向昵称“米修斯普罗”贩卖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名为“3678.xlsx”“2100.xlsx”“87-90(3433).xlsx”三个文件;4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向昵称“大大有钱钱”提供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名为“500AA.xlsx”的文件。

3.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对被告人刘某某被扣押手机及电脑中的数据固定提取,其中“650.xlsx”“400.xlsx”“3678.xlsx”“2100.xlsx”“87-90(3433).xlsx”“500AA.xlsx”文件符合身份证号码规则的记录去重后分别为644条、398条、3,643条、2,096条、3,402条、495条,共计10,678条。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海路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及该所民警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刘某某到案的过程。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如退赔违法所得,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俊

检察官助理:洪继敏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外候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沈孝鸣,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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