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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66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14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群众,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31日将本案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猎头搜”网站(网址:www.lietousou.com)上注册用户名为“LZH_sir@163.com”的会员帐号,并通过“猎头搜”网站上传、发布“17年百度”“江铃轻汽”、“地产”等包含姓名、电话、邮箱等内容的公司内部通讯录,非法提供给他人下载使用,以赚取会员积分用于下载其它会员上传、发布的公民个人信息,所下载信息均用于其在天津某公司任职时帮企业寻找合适人才。其中,被害人梁某某被侵害时所在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

经调取“猎头搜”网站服务器数据,并统计: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猎头搜”网站未经许可自行搜集、上传、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文档5份,涉及公民个人信息31594条,被不同ID用户下载共计200次,累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351370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蔚

检察官助理:余钢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一台等(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关于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指定管辖的批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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