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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诈骗案)(公开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台安县,户籍地辽宁省台安县******组,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小区**号楼**室。因信用卡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15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9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期间,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信用卡诈骗

2012年7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办理了卡号为4270200012******的信用卡一张,后刘某某通过刷卡、取现等方式持卡透支消费,截止2014年11月20日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99904.90元,经发卡行上门、电话、短信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且将联系电话更换逃避催收。

二、诈骗

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使用其伪造的台安县**小区**号楼**单**室房屋所有权证向王某某抵押借款,并在抵押借款协议上伪造其妻子宋某某的签字骗取王某某信任,以此骗得王某某人民币230000元,截止目前,该款仍未偿还。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员档案、无犯罪记录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工商信用卡申请表、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刘某某贷记卡恶意透支的情况说明、刘某某涉案信用卡的交易明细、刘某某透支历史追缴台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个人卡透支催收记录、房屋买卖协议、借条、房屋所有权证一本、刘某某写“宋某某”笔迹、举报材料、机动车信息、便笺、借条、收条、台安县城镇私有房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台安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刘某某中国农业、建行、鞍山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出入境记录查询、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证人刘某甲、陶某某、宋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台安县房产管理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同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景成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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