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7********,汉族,专科文化,个体经营,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街道**社区**村**号,住安徽省巢湖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6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经济状况恶化的情况下,为周转资金,在中国银行巢湖分行申领一张卡号为62590734********的个人信用卡,并进行透支使用。2017年6月,刘某某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继续透支使用该信用卡,并导致该卡透支资金无法归还,至2018年10月,刘某某便不再归还该信用卡到期本金。后经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短信、电话、登报、上门等方式催收,被告人刘某某仍拒不归还本息并在未告知银行工作人员的情况下更换住址或者拒接电话、拒回短信,导致中国银行工作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联系被告人刘某某。截止至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恶意透支该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52832.06元。
2019年9月2日,巢湖市公安局民警在巢湖市**小区**栋**室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亲属代为退缴本息共计人民币64000元,并取得银行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还款证明、信用卡交易明细及对账单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鑫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