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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泽县**镇**路**号,现住临泽县**家属楼**单元**室,个体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张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张掖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4日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张掖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23004********牡丹信用卡,刘某某领取该卡后,在使用过程中恶意透支,截止2020年4月13日累计透支本金91787.97元,产生利息及违约金28516.59元,本息合计120304.56元。透支逾期后,经中国工商银行张掖分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交易明细、信用卡透支催收记录、户籍证明;2.证人李某某、孙某某、蒋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红燕

                          2020年7月24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诉讼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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