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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诉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街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将自己闲置的一部苹果6S手机借给被告人刘某某并告知刘某某手机解屏密码,之后刘某某一直使用该手机,并添加了自己的指纹密码,但未在该手机上绑定过银行卡等。

2019年12月6日20时许,刘某某和陈某某在宜宾市翠屏区“瑞城世纪”宾馆开房住宿,期间刘某某使用该手机登陆自己的快手账号购买快手币,购买第一笔后刘某某便发现扣的不是自己的款而是张某某的,随后刘某某采用相同方式购买快手币共计36笔,消费人民币23370元,并将购买到的快手币全部刷到陈某某的快手直播间,再由陈某某将所得快手币提现到微信上,获利7400元。另查明,2020年1月15日刘某某家属已赔偿张某某全部损失,张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刘某某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将锋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宜宾市,联系电话18284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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