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住安徽省庐江县**镇**街道**路**号。曾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于2008年8月15日被行政罚款200元。又因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于2009年3月被行政罚款300元。现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丹东公安处五女山车站派出所抓获,于同年9月18日至26日被临时羁押在恒仁满洲自治县看守所,于同月27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1月1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2月12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5月10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590634********的信用卡,从2018年1月10日开始透支该卡,至2018年5月21日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69950.70元,但均未按期归还透支款。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多次电话催收,又分别于2018年3月1日和2018年12月24日进行书面催收,被告人刘某某当面签收,并签署还款承诺书,但其未履行还款承诺。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2019年9月29日分别还款10010元、29942元,共计39952元,尚有29998.7元本金及相关利息、滞纳金等未归还或者缴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证明、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刘某某恶意透支报案材料、刘某某信用卡开户材料、中国银行对账单、中国银行信用卡透支催告函、还款承诺书委托函、营业执照等书证;2.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归还银行部分本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并处罚金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家信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03506****;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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