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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9岁,1990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41990********,本科文化,群众,现住福建省龙岩市**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27日,张某甲在山亭区洪强石化加油站刷其工商银行信用卡消费。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复制出张某甲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并在刘某甲的POS机上套现,诈骗张某甲信用卡资金49574元。

2、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复制张某乙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并在刘某甲的POS机上刷卡套现,诈骗张某乙信用卡内资金3995元。

3、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复制张某丙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并在刘某甲的POS机上刷卡套现,诈骗张某丙信用卡卡内资金1845元。

4、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复制田某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并在POS机上刷卡套现,诈骗田某某信用卡内资金97499元。

5、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盗刷李某某的工行银行信用卡,诈骗李某某信用卡内资金10003元。

6、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盗刷王某甲的交通银行信用卡,诈骗王某甲信用卡内资金35250元。

7、2018年8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盗刷张某丁的广发银行信用卡,诈骗张某丁信用卡内资金19865元。

8、2018年8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盗刷杨某某的中信银行信用卡,诈骗杨某某信用卡内资金19701元。

9、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盗刷张某戊的交通银行信用卡,诈骗张某戊信用卡内资金34914元。

10、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盗刷赵某某的中国银行信用卡,诈骗赵某某信用卡内资金22235元。

11、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盗刷代某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诈骗代某某信用卡内资金19642元。

12、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盗刷谢某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诈骗谢某某信用卡内资金69871元。

13、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盗刷马某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诈骗马某某信用卡内资金15644元。

14、2018年9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盗刷江某某的中国银行信用卡,诈骗江某某信用卡内资金55424元。

15、2018年9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盗刷魏某某的中信银行信用卡,诈骗魏某某信用卡内资金34013元。

16、2018年9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盗刷曾某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诈骗曾某某信用卡内资金20434元。

17、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盗刷王某乙的中国银行信用卡,诈骗王某乙信用卡内资金99399元。

18、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盗刷王某丙的建设银行信用卡,诈骗王某丙信用卡内资金40813元。

19、2018年10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盗刷韩某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诈骗韩某某信用卡内资金26981元。

20、2018年10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盗刷周某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诈骗周某某信用卡内资金41000元。

21、2018年10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盗刷刘某乙的建设银行信用卡,诈骗刘某乙信用卡内资金91994元。

22、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盗刷刘某丙的建设银行信用卡,诈骗刘某丙信用卡内资金6283元。

被告人刘某某共信用卡诈骗8163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人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盗刷他人财物,盗刷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昊

崔继文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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