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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街**号,现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巷**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3年3月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江市市中区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81100********标准信用卡。自2013年4月刘某某开始激活使用该卡后至2014年4月期间,刘某某多次反复使用该信用卡透支套现用于自己赌博及还账。在2014年4月以后刘某某不再归还该信用卡透支欠款,经发卡银行以电话、短信、上门等方式多次催收,但刘某某以不接电话、更换电话等方式逃避归还欠款,2014年8月刘某某偷渡到缅甸进行赌博,后长期藏匿在缅甸。2019年9月刘某某向缅甸迈扎央警方投案后被移交回国。2020年5月26日刘某某到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自首。截止2020年5月6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欠发卡银行本金78690.34元,2020年5月26日刘某某到案后退回赃款30000元,由公安机关发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江市市中区支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市中区支行报案申请、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四川省行政、刑事执罚专用票据、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申请推荐表、收入证明、交易信息、催收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邮储银行信用卡催收业务系统截图、关于对逾期信用卡卡户刘某某的催收情况说明、催收记录、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关于协助缉捕刘某某的工作情况、瑞丽边检站的证明、刘某某缅甸暂住证等、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被告人刘某某的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相关的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虽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本金78690.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对邮储银行内江市市中区支行实施的信用卡诈骗是其在2020年4月17日被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决前实施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刘某某原判决缓刑,把其前罪和后罪所判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振宇

检察官助理:晏禄鹏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28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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