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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公诉刑诉〔2019〕3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蓟州**镇**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2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某申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一张(证明材料中房产证明系伪造),卡号为46375800******,信用额度为100000元。该卡自2011年4月11日多次透支、套现使用,截止至2016年2月15日最后一次还款,欠银行本金95519.39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州支行自2016年5月份至2017年5月5日采用信函、电话等多种形式进行催收,因被告人刘某某变更联系方式未通知银行,且其申请材料中填写的家庭住址系虚假(不存在该楼号),均催收未果。被告人刘某某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白金卡申请表、天津市房地产权证、账户交易记录、分类账单、催收信函寄件联等;

2.证人丁某某、张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晓颖

2019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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