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组,户籍地同上。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2月19日至2019年3月18日,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5月23),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补查重报,又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刘某某在2010年8月在娄底市农业银行办理了授信额度为10万元的白金信用卡,卡号为46375800********,截止到2015年6月15日,刘某某欠白金卡本金91589.34元、利息15031.74元,刘某某自2015年年初开始逃跑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2、被告人刘某某于2010年11月在娄底市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授信额度为10万元的牡丹信用卡,卡号为:62223400********,2014年12月开始逾期,银行多次催收未果,截止到2016年3月7日,刘某某欠银行本金99998.63元,利息25164.67元,滞纳金7000元,刘某某自2015年年初开始逃跑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3、2012年06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娄底市建设银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卡号为48959202********。2012年8月8日,刘某某使用建行信用卡在长沙**汽车销售店购买一辆奔驰汽车时刷卡消费9万元用于支付首付。且自2014年以来,刘某某在明知自己经济情况恶化,难以按时偿还信用卡透支额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两张信用卡,并于2014年年底出逃至浙江。在出逃前,刘某某将其名下的奔驰车卖给一名叫万某某的二手车行老板,并将卖车后的余款2万余元使用掉,而没有用来归还信用卡的欠款。刘某某在出逃后更改了自己的联系方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缴无法取得联系。截止至2016年3月,刘某某透支建行信用卡本金9.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申请办卡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资料、催款档案资料、湖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单、信用卡催缴档案资料、户籍资料等书证;2.谢某甲、任某某、万某某、王某某、肖某某、龙某某、谢某乙、邬某某、张某某、易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单位人员谢某甲、邬某某、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铁辉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86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