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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5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8195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2011年6月29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朔城区水口西街符某某家中,冒充南关大队工作人员,以劳动局给老年人补发老年款为由骗走符某某社保卡,后被告人刘某某持该卡由中国银行朔州市东门支行自动取款机取款400元,由中国银行朔州市体育路支行柜内取款70元。

2.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朔城区西兴街西一巷杨某某家中,冒充劳动局工作人员,以劳动局给老年人补发老年款为由,骗走杨某某社保卡,后被告人刘某某持该卡由中国银行朔州市西城支行自动取款机取走现金7000元。

3.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朔城区十小附近张某某家中,冒充劳动局工作人员,以劳动局给老年人补发老年款为由,骗走张某某及其妻赵某某社保卡,后被告人刘某某持受害人两张社保卡由中国银行朔州市鄯阳街支行取款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辩认笔录;6、犯罪嫌疑人供述;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曾多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业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涉案赃物随案一并移送朔城区人民法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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