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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罪)(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23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庄**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民间借贷拒绝报告财产,于2019年1月23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拘留。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侦查,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和魏某某系同事关系,2017年12月,张某将其手中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通过魏某某交给魏某某外甥即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和王某约定让刘某某帮王某还信用卡2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帮助被害人王某还信用卡的机会,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盗刷王某信用卡内金额199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孙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佳佳

2020年3月30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补材一页,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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