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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刘某某,性别: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31991********,汉族,职高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浙江省云和县**镇**村**号。因无照经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于2019年9月19日被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8月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多次从他人处购入假冒宁波**玩具有限公司“Hape”图形注册商标的各类儿童木制玩具及包装彩盒、说明书,进行包装后在其开设的淘宝网“Baby Time木玩”、“儿童时光木制玩具”店铺销售。从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Baby Time木玩”店铺销售假冒“Hape”图形注册商标的各类儿童木制玩具合计金额人民币100689元;从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在“儿童时光木制玩具”店铺销售假冒“Hape”图形注册商标的各类儿童木制玩具合计金额人民币14114元。

2020年6月10日,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在丽水市云和县新都佳苑2幢6号刘某某租用的店铺及仓库中,现场查获假冒“Hape”图形注册商标的各类儿童木制玩具759套、彩色包装盒234个、说明书485张,合计金额86965元。经宁波**玩具有限公司认定,均系假冒宁波**玩具有限公司“Hape”图形注册商标的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截图、销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江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交易数据、销售数据和刷单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宁波**玩具有限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学华

                                检察官助理:陈红  

                                2021年1月22日

附:

    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仑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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