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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91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东县**镇**村**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4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案,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黄某某(已起诉)是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刘某某是该公司的另一股东,二人各占50%股份且均参与经营管理。2019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接受同案人柯某某(已起诉)的订单,为其加工一批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冒牌化妆品,其后黄某某将此事告知被告人刘某某以及生产主管邓某某(已起诉),刘某某同意由**公司加工,后由邓某某在**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村**路**号)组织工人将由柯某某提供的“VICTORIA’S SECRET”、“DIOR”香水原料加工为成品。

2020年1月9日,民警接到举报后在**公司的二楼仓库查获假冒“VICTORIA’S SECRET”、“DIOR”品牌香水系列产品一批(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609790元),并在上址抓获黄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8、现场勘验检查等。

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所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许可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惟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及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俊祺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

2、本案卷宗1册3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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