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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贵州省仁怀市**街道**栋**单元**室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从他人手中以300元每件的价格购买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并自己在其租用的位于仁怀市**街道**小区的库房内包装“飞天牌”贵州茅台酒。2020年7月9日,公安民警从刘某某租用的库房内查获其包装的“飞天茅台酒”13件(6瓶装)及包装材料、包装工具等。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认定,查获的78瓶飞天茅台酒均不是其公司生产。经鉴定,涉案假酒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169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假冒“贵州茅台酒”及包装材料、涉案手机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材料、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商标注册资料、产品辨认(鉴定)表、赔偿协议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贵州茅台酒,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1692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已赔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莉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893440****)现取保候审在仁怀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据散页六页,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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