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公诉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94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湖南省邵东县**街道**组**号。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该局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1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11月22日退回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原在长沙市**市场酒水食品城经营槟榔销售生意,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刘某某为谋取利益,将进购来的伪造“和成天下”、“叼嘴巴”、“九总”、“天生有范”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槟榔奖券销售给张某某(已另案处理),共计186000张,销售价格6120元。另刘某某还向张某某销售“和成天下”、“叼嘴巴”、“九总”、“天生有范”等品牌的开包无奖券槟榔或无外包装的槟榔食品。经统计,刘某某销售给张某某上述品牌槟榔食品共计4万余包,销售总价约15万余元。张某某从刘某某处购买槟榔制品后,与假奖券一起用购置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外包装袋进行包装封口或用已被割开的原包装袋直接封口包装,并将已重新包装的槟榔以低于市场批发价格销售到衡阳市各区、县的副食店。刘某某销售给张某某赚取的利润共计约1万余元。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被暂扣现金人民币4900元,赔偿被害人湖南**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户籍资料等书证;3.辨认笔录;4.电子数据;5.同案人供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文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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