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被告人刘某某从湖北天门途经云南省昆明市等地到达镇康县**镇,欲通过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果敢自治区老街市(以下简称“缅甸老街”),同年5月4日22时30分,在镇康县**镇**公寓**楼一出租房被临沧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查获,后被临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行政处罚。2020年7月底,被告人刘某某从湖北武汉乘坐飞机至云南省昆明市,后途经临沧市等地再次到达镇康县**镇。7月29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欲通过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老街,途经距镇康县**镇**园区**公寓400米通往中缅边境1**号界桩的**大道时被镇康县**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材料、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活动轨迹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辨认、提取、扣押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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