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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2001********,蒙古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云南省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镇林泉居委会林泉教管中心。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云南省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依法指定景谷县公安局管辖,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李某某于2020年先后偷越国(边)境到缅甸贺岛务工。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10月27日刘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结伙从缅甸贺岛以乘坐出租车、船的方式偷越国(边)境到中国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境内。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李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活动轨迹查询;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3.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李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属共同犯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发后,刘某某、黄某某、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有

检察官助理:罗宗梅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两册、起诉书十八份、证据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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