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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19〕334号

被告人刘素云,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9年5月22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素云涉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0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刘素云在网络上向他人购买空白发票(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电脑、打印机、印章机、“东鹏科技”软件、“印章大师”软件等作案工具,并将上述工具存放在其位于饶平县**镇**村的出租屋。随后,被告人刘素云通过腾讯QQ、微信等软件发布出售发票信息,并按照购买者的要求打印发票,对外出售。同时,被告人刘素云还根据购买者的要求伪造公司印章,用于加盖在发票、合同等处。

2019年5月21日,公安机关在饶平县**镇**村的出租屋内,现场抓获正在打印发票的被告人刘素云,现场查获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2份(其中空白票75份、已开票87份,面额合计11784338元)、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402份(其中空白票1309份、已开票93份,面额合计1559006.15元)、电脑主机1台、手机2部,U盘1个、打印机1台、喷码机2台、印章机1套、印章头(软)74个、成品印章11个,印章柄(无印章头)24个等物品。

经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广东、上海、天津各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张,经检测上述票的特征与真票有异。

经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鉴定:在饶平县饶洋镇中先村一出租屋内现场查获的发票都是假发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发票、印章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乙、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素云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素云为牟利,违反税收管理法规,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出售非法制造的不能用于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又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素云在实施部分犯罪行为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锦安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素云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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