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5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1196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202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7日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999年11月12日,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现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0年4月7日,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青岛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叁年。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自1998年开始修炼“法轮功”,并成为其中的积极分子。1999年7月国家宣布取缔“法轮功”非法组织,1999年10月将“法轮功”定为邪教,刘某某坚持信仰“法轮功”,参加“法轮功”活动,1999年11月被行政拘留、2000年3月被劳动教养。2018年1月以来,刘某某通过自家电脑登录“明慧网”下载宣传“法轮功”的文字内容并打印、装订成63册,存放于住处。经青岛市公安局反邪教侦察支队认定,这63册打印刊物均系宣扬“法轮功”内容的非法宣传品。
2018年1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在自己的手机、电脑上登录微信(微信号:******,昵称:大江),在“觉醒归航之(期盼新生)”(群内共103人)、“家族成员(血脉相连)”(群内共38人)、“聚义缘”(群内共81人)、“天地春”(群内共277人)、“回归净土”(群内共43人)、“本立道而生(仙缘阁)”(群内共99人)六个微信群中宣传“法轮功”内容。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网络警察大队对刘某某作案使用的手机和电脑进行了电子证据检查,制作了《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电子证据光盘》,经青岛市公安局反邪教侦察支队认定,《电子证据光盘》所列检材一中的取证结果报告.html和所列检材二中的取证结果报告.html,均为宣扬“法轮功”内容的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物证照片、户籍证明等;2.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青岛市公安局反邪教侦察支队出具的认定材料;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光盘。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制作“法轮功”宣传品、通过微信宣扬“法轮功”,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瑞军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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