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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刑检刑诉〔2018〕19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镇**庄**村**村,住成武县**小区**期。因从事传播法轮功活动,于2018年5月1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成武县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2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1997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积极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长期与其他法轮功邪教组织成员串联,从事法轮功反动宣传活动。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成武县开发区**行政村散发法轮功反动宣传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在其所骑三轮车中收缴法轮功反动宣传品《三退手册》、《石破天惊》等书刊28册。随后在附近车辆上、村民家大门上等处收缴其已经散发出去的法轮功反动宣传品《天赐洪福》、《躲过大灾难的秘诀》、《藏字石揭秘》等书刊35册。后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住处进行搜查,查获法轮功物品一宗,包括《法论大法好》护身符29个、《护身符的故事》29个、法轮功手写资料10本、《共产党终极目的》等法轮功书籍23本、法轮功宣传册32本、不干胶标语23个、《李洪志讲法》19页、法轮功宣传页10份、笔记本1个(内含有法轮功内容)、播放器3个(内含大量法轮功音频)、光盘10张(内含法轮功宣传资料)、平板电脑1台(内存有法轮功资料)。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等;2.证人王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播放器、平板电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法轮功”邪教组织被国家取缔,仍积极参与传播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福民

2018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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