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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区**办事处****号,捕前住济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19年8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30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4日至同年1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因在**区**街集市上向行人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被群众举报。随后,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从其家中查获尚未传播的法轮功宣传品一宗,其中法轮功书籍154册,法轮功标识、标志物137件,累计291册(件)。经济南市公安局反邪教侦察支队认定,上述物品均为“法轮功”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传播邪教宣传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卷宗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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