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19〕4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52********,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蒙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蒙山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13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因在蒙山县蒙山中学附近、通文街向群众发放法轮功资料及光盘,被蒙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刘某某又向蒙山县公安局、西河派出所、县政府广场值班岗亭等投放法轮功宣传资料共计12册。同年12月19日公安民警对刘某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查获法轮功书籍及挂历63册,光盘6张,护身符3张等法轮功相关材料。经梧州市公安局鉴别,上述查获的材料均属于“法轮功”邪教组织资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勇杰
2019年12月31日
附: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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