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49********,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号**单元**层**。2019年4月15日因宣传法轮功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友好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2019年7月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因宣传法轮功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友好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7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永安街与爱群街的交叉口附近宣传法轮功相关书籍材料,被沙河派出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散发的宣传品系法轮功违法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某某甲的证言;
3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宣传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宝昌
代理检察员: 相 石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鞍山市女子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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