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90********,汉族,大专文化,上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江苏省通州市**镇**村**组**号,暂住本市宝山区**路**号。刘某某因涉嫌包庇案,于2020年7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接到朱某某(另案处理)电话,得知朱的员工酒后驾车在本市普陀区祁顺路出连亮路东侧约200米处发生单车事故,欲将事故车辆拖离。刘某某即与朱某某至事故现场,发现车辆受损严重无法自行拖离,刘某某遂提议并与朱某某、梅某某(已判决)商定找人顶包,报案理赔,由梅某某打电话通知张某某(已判决)到场。张某某到场后,得知事故系酒驾所致,仍同意冒充肇事驾驶员并报警。
同年7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自行至桃浦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刘某某否认参与上述犯罪事实,被执行逮捕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刘某某接到朱某某电话,得知朱某某的员工酒驾发生事故,欲将事故车辆拖离现场,即与朱某某至事故现场,发现车辆受损严重无法自行拖离,刘某某提议并与朱某某、梅某某商定找人顶包,报案理赔,由梅某某打电话通知张某某到场,张某某到场后,得知事故系酒驾所致,仍同意冒充肇事驾驶员并报警。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朱某某接到梅某某电话,得知朱某某酒驾发生事故,朱某某即打电话告知汽修店刘某某实情,欲将事故车辆拖离现场,两人赶至事故现场时,朱某某已至医院,发现车辆受损严重无法自行拖离,朱某某、刘某某与梅某某商定找人顶包,报案理赔,由梅某某打电话通知张某某到场,张某某到场后,得知事故系酒驾所致,仍报警并向接警民警谎称其系肇事驾驶员,朱某某在场予以言语配合,被接警民警识破。
3.证人梅某某的证言,证明梅某某接到朱某某电话,得知朱某某酒驾发生事故,梅某某至现场后,朱某某去医院治疗伤势,梅某某打电话通知朱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到场发现事故车辆受损严重无法自行拖离,刘某某提议并与朱某某、梅某某商定找人顶包,报案理赔,由梅某某打电话通知张某某到场,张某某得知事故系酒驾所致,仍同意冒充肇事驾驶员并报警。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张某某接到梅某某电话,赶到事故现场,梅某某告知事故系酒驾所致,要张某某冒充肇事驾驶员,报案理赔,张某某同意并用自己的手机报警,接警民警到场后,张某某谎称其系肇事驾驶员,朱某某予以言语配合,被接警民警识破。
5.证人民警何某某和交警孙某某的证言,证明何某某接指令至祁顺路出连亮路东侧约200米处事故现场,张某某和朱某某均称张某某是肇事驾驶员,何某某发现可疑,遂通过电台叫来增援交警孙某某,后张某某和朱某某均承认张某某系假冒的肇事驾驶员。
6.刑事判决书,证明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梅某某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张某某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刘某某的身份情况,查无前科。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犯罪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经晓洁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补充证据九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法律意见书》一份,辩护律师赵瑞,电话1381857****;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___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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