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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包庇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Z24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3时53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已判决)驾驶蒙K**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树林召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超威电池达旗总代理门前处时,与郝某某驾驶的蒙K**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袁某某抽血检验,袁某某已达到醉酒状态。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电话报警并向达拉特旗交管大队工作人员作假证明称自己为蒙K**号大众牌小型轿车驾驶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小兰

检察官:何  婷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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