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街**堡**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于2019年10月13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2月29日将该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27日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家园**苑**栋**单元**室抓获协助他人组织卖淫的被告人刘某某,同时当场查获卖淫卖淫嫖娼人员郑某某、刘某甲、邬某某、李某甲、肖某某、刘某乙等人。该场所为嫖客提供“手推”、“口爆”等卖淫项目,被告人刘某某在该场所负责“望风”、接待嫖客进入卖淫房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材料、前科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款二维码、微信名片、支付宝名片、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订单详情、途掌柜委托服务合同等;2.证人邬某某、李某甲、肖某某、李某乙、裴某某、罗某某、刘某乙、丁某某、杨某某、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讯问同步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春
检察官助理 刘乐乐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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