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2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北省松滋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2月1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何某甲(另案处理)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上虞宾馆内经营皇庭国际SPA会所,招聘姜某、樊某、张某某、夏某某等卖淫女,通过编号管理、规定上下班时间、卖淫方式等手段组织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2018年3、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何某甲在组织卖淫,仍在会所里进行接待、收银、安排技师。

其中,1、2018年4月24日晚上,卖淫女姜某在绍兴市上虞区上虞宾馆的皇庭国际SPA会所内,约定以468元的价格用口交方式与嫖客王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2、2018年4月24日晚上,卖淫女夏某某、樊某、姜某在绍兴市上虞区上虞宾馆的皇庭国际SPA会所内,以相应的价格用口交方式与嫖客何某某、顾某某、施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3、2018年4月24日晚上,卖淫女夏某某、樊某在绍兴市上虞区上虞宾馆的皇庭国际SPA会所内,以相应的价格用口交方式与嫖客程某、周某进行卖淫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4、2018年4月24日晚上,卖淫女樊某在绍兴市上虞区上虞宾馆的皇庭国际SPA会所内,以相应的价格用口交方式与嫖客李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子卿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