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2月1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何某甲(另案处理)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上虞宾馆内经营皇庭国际SPA会所,招聘姜某、樊某、张某某、夏某某等卖淫女,通过编号管理、规定上下班时间、卖淫方式等手段组织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2018年3、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何某甲在组织卖淫,仍在会所里进行接待、收银、安排技师。
其中,1、2018年4月24日晚上,卖淫女姜某在绍兴市上虞区上虞宾馆的皇庭国际SPA会所内,约定以468元的价格用口交方式与嫖客王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2、2018年4月24日晚上,卖淫女夏某某、樊某、姜某在绍兴市上虞区上虞宾馆的皇庭国际SPA会所内,以相应的价格用口交方式与嫖客何某某、顾某某、施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3、2018年4月24日晚上,卖淫女夏某某、樊某在绍兴市上虞区上虞宾馆的皇庭国际SPA会所内,以相应的价格用口交方式与嫖客程某、周某进行卖淫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4、2018年4月24日晚上,卖淫女樊某在绍兴市上虞区上虞宾馆的皇庭国际SPA会所内,以相应的价格用口交方式与嫖客李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子卿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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