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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96********,满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区,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8月3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1日退回黄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20年1月10日重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初,被告人刘某某明知王某甲、王某乙在黄骅市**大街以经营**足道和**足道为名,组织他人实施卖淫行为,而通过介绍魏某某卖淫,并根据组织卖淫的王某乙的微信联系通知魏某某卖淫、并为卖淫女放哨等行为协助王某甲、王某乙组织卖淫。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转账记录照片、户籍信息;2、证人魏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苏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通知卖淫女卖淫,为卖淫女放哨,并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行为时为王某甲、王某乙通风报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德锋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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