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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单位行贿案)_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公诉刑诉〔2017〕189号

被告单位甘肃**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90********,单位地址兰州市城关区**路**巷**号第**单元**室,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诉讼代表人郭某某,女,1979 年**月**日出生,藏族,身份证号6201031979********,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出纳。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201031979********,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兰州市城关区**路**号省**家属院**号楼**单元**室,甘肃**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4月1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甘肃**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11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感谢时任东乡县**局局长何某某帮助被告单位甘肃**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顺利代理东乡县中西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东乡县北部人饮工程和中西部水源补充工程项目的招标及以后继续得到关照,先后3次向何某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

1、2013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兰州市小西湖附近的西津东路路边,送何某某10万元人民币,何收受;

2、2013年年末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何某某的办公室,送何某某5万元人民币,何收受;

3、2013年年末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兰州市小西湖附近的西津东路路边,送何某某5万元人民币,何收受。

二、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感谢时任东乡县**局局长赵某某帮助被告单位甘肃**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顺利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东乡县商业区建设项目、东乡县凤凰山公园建设项目,先后2次向赵某某行贿人民币31万元。

1、2013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胜利宾馆附近,送赵某某28万元人民币,赵收受;

2、2015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办公室,送赵某某3万元人民币,赵收受。

上述事实有证人何某某、赵某某、郭某某证言,甘肃**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文件,刘某某身份证复印,**公司分别与东乡县**局、东乡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咨询、施工招标代理合同,东乡县人民政府、中共东乡县委文件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被告单位甘肃**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被告单位甘肃**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海军

                  2017年12月19日

附:

1.本案侦查卷贰册;   

    2.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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