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8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于2016年1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7月11日16时许,酒后驾驶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N****3)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镇**路段时,无故辱骂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长子营派出所巡逻辅警张某某、杨某某,后民警杲某某、吴某某到达现场执法,刘某某拒不配合,并对吴某某进行踢打。经鉴定,吴某某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经检验,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 2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于案发当日被传唤到案。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又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怡
检察官助理:胡洪森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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