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火店乡**村**号,联系方式16650633558。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 于2019年11月23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1时05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夏邑县**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交叉路口南100米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6.9mg/100ml,后抽取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样经鉴定:结果为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1.29mg/100ml,被告人刘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朝勋
崔亚辉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