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镇农技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2日、2020年9月9日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并案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罪:
2020年4月16日14时22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冷水滩区上岭桥镇岭塘村路段与蒋某某驾驶的湘******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事故。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其有饮酒驾驶嫌疑,并立即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48mg/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6年12月18日13时许,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宋家洲派出所民警在冷水滩区***镇***村*村的刘某某家中二楼右边的卧室内查获鸟铳一把、黑火药约100克、铁砂子若干。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鸟铳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身份信息、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品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乙醇检验、枪支的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祥明
检察官助理:唐健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为13243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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