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男,1982年3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20307****,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新****,现住镇平县城关镇东关村****。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1时27分许,被告人刘*醉酒后驾驶豫R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镇平县幸福路南段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当场查获。经依法定程序对刘*血液进行乙醇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41.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至5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 涛
附:
1.被告人刘*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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