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20号
被告人刘**,男,1998年9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80921****,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王岗乡。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刘**驾驶豫R2**FS号小型轿车沿镇平县柳卢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镇平县柳卢路石佛寺****时,与自南向北行驶的侯**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侯**受伤于2019年9月14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刘**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 涛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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