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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03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武定县,住武定县**镇**村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2时15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武定县北城大道锦泰源售楼中心门口路段与妥俊杰驾驶的云E3S***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25.09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证人证言。2、被告人供述。3、查获经过及照片、鉴定意见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开林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住武定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2卷,证据目录2份及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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