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尚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乡**村**屯**号,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尚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尚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A****D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尚五路笃信大桥南侧附近时,被尚志市公安局交警队执勤民警依法取缔。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检验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7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毕晓东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莹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