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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0000005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贵州省兴义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20时00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贵E****0号小型轿车由兴义市往鲁屯镇方向行驶,20时25分,行驶至福昆线2212公里加100米(小地名:顶效镇原峡谷收费站)处时,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刘某某不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趁现场执勤民警不备之时逃跑,随后执勤民警迅速将其抓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

2.书证:人员核查情况、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现场查获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刘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告知书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刘某某拒绝吹气逃跑视频、抽血送检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拒绝、逃避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从重处罚;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上述情节,建议判处刘某某拘役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明

                         2020年2月20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兴义市********,联系电话1512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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