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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251978********,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永安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桂HV****号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三联路龙江巡警中队对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酒精呼气检测的乙醇成分含量165mg/l00ml。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3.3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珊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村**楼**房,联系电话150********;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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